您當前位置 : 首頁 電商百科 刷單案件頻發,淺談刷單之刑法責任
開學季刷單案件頻頻發生,電子商務平臺越來越多,但是由于部分平臺技術手段和監管能力有限,從而出現了刷單行為,具體“套路”即為用戶與服務提供者為同一人,通過提交虛假訂單的手法,變相騙取平臺為服務者提供的補貼。在網上,不少人發布傳授刷單套路的帖子和文章,乃至于有專門的刷單軟件。
刷單能產生的大額利潤,讓人趨之若鶩,但在此小編要對正在刷單或有此意向的人提個醒,這些套路背后隱藏著巨大的刑事法律風險不要因為貪一時之念而追悔莫及。
1、刷單行為本身足以構成犯罪
虛假訂單無疑是典型的詐騙手段,其騙取的是平臺提供的補貼款,只要達到數額較大的門檻,即構成該罪。
根據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雖然說每單的數額達不到該標準,但是積少成多,再加上團伙作案的累計相加,很容易就會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而根據以上《量刑指導意見》,數額較大的量刑起點是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關聯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提供刷單套路也可能觸犯刑律
對于在網上發布傳授刷單套路的帖子和文章,甚至提供刷單軟件的人,其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如果技術提供者明知行為人要從事詐騙行為還提供技術知識支持,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刷單的同時,教唆他人刷單,即便自己刷單未達入罪標準,但被教唆人構成犯罪的,教唆者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若事先沒有與具體行為人進行溝通,并不知道具體的行為人是否要實施詐騙行為,而僅僅對外發布相關方法或者提供軟件,但此軟件或方法若僅為“詐騙”所用,那么提供此類技術方法或提供此類技術的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
(關聯法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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